把第95B章年度檢查、共用地方巡查、缺陷跟進、住戶溝通與演練安排整合為可追溯的大廈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行事曆。
消防安全不是一次性的年檢工作,而是一套全年運作的管理制度。法團如只在F.S.251即將到期時才尋找承辦商,容易忽略共用地方的火警危險、長期未結案的缺陷、住戶溝通和緊急應變安排。較穩妥的方法,是把法定檢查、日常巡查、文件檢討、培訓及演練放進年度行事曆,讓每項工作都有時間、負責人和紀錄可循。[1] [2]
《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第8條要求擁有人「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1]
消防處於2026年推出的《樓宇應急準備約章》提出,簽署機構可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定期舉辦消防安全講座、適時發放消防安全資訊,以及主動識別和消除火警隱患。[2] 這些屬推動良好管理的行動方向,並不等於所有樓宇均有相同的法定月份或固定演練次數;法團仍須按大廈的批准圖則、公契、用途、管理安排及任何政府指示調整。
年度行事曆的設計原則
一份可用的行事曆應分開三個層次。第一層是不能錯過的法定或文件期限,例如第95B章下的至少每12個月註冊承辦商檢查。第二層是大廈自行設定的預防工作,例如共用地方巡查、缺陷會議和住戶提示。第三層是事件觸發工作,例如裝修工程、消防裝置故障、收到火警危險通知書或消防安全指示後的即時跟進。
管理處應先建立一份「消防安全主檔案」,列出裝置清單、年檢到期日、上次F.S.251、未完成缺陷、註冊承辦商資料、消防安全指示/通知書、批准圖則及應急聯絡資料。每次更新行事曆時,管委會才可清楚知道哪些工作是例行安排,哪些是尚未處理的風險。
| 時段 | 建議工作 | 目的與紀錄 |
|---|---|---|
| 每月 | 巡查樓梯、走廊、大堂、出口門及消防裝置周邊;更新缺陷清單。 | 及早識別走火通道受阻、防煙門被楔開或消防裝置受遮擋等問題。[3] |
| 每季 | 向管委會匯報未結案缺陷、維修進度、年檢到期日及工程風險。 | 讓決策、預算與責任分工有會議紀錄支持。 |
| 年度年檢前 | 核對裝置清單、上次證書、未完成缺陷及承辦商註冊資格;預留檢查與維修時間。 | 確保最少每12個月的檢查可如期安排,並避免把修理工作壓縮至到期前。 [1] |
| 年度檢查後 | 登記F.S.251、分派缺陷負責人、訂定跟進期限及保存修復文件。 | 形成可追溯的年檢至修復紀錄鏈。 |
| 工程或故障期間 | 先評估受影響裝置與逃生路線;按需要處理關閉通知、通告及臨時安全措施。 | 降低維修或改裝期間的額外風險,並遵循消防處現行程序。[4] |
| 住戶溝通與培訓 | 按大廈需要發放消防安全資訊、安排講座、簡介應急安排或協助演練。 | 提高住戶辨識風險與正確應變的能力。[2] [3] |
把年檢安排放在「到期日前」而非「到期日」
法例要求至少每12個月檢查一次,不代表法團應在到期日前幾天才安排工作。較佳做法是由管理處在到期日前數月提示管委會:確認受檢裝置清單、取得承辦商檔期、預備過往F.S.251及缺陷資料,並預留修理、覆檢和文件處理的時間。
消防處的樓宇應急先鋒計劃亦把安排年度檢查、妥善張貼消防裝置缺陷通知和電源供應狀態封條,列為樓宇持份者可協助執行的工作。[3] 因此,年檢後的管理重點不只在於收到證書,更在於讓尚未修復的缺陷被清晰標示、有人負責跟進,並在修復後更新紀錄。
應急預案應包含甚麼
應急預案不必一開始便寫成複雜手冊,但至少應列出緊急聯絡方法、管理處和保安人員的初步分工、消防裝置與總掣房的位置資料、住戶通訊方法、疏散及集合安排,以及在裝置故障或維修關閉期間的通報流程。計劃應定期檢討,尤其是在管委會換屆、物業管理公司更替、主要工程或大廈用途改變後。
消防處《樓宇應急準備約章》提出「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確保樓宇/處所發生事故時能有序應對」。[2] 可行的關鍵在於預案能對應現場:例如住戶知道在火警時不應使用升降機、管理處知道誰負責致電999及保存關鍵聯絡資料、承辦商知道任何可能影響消防裝置的工程須先與管理處協調。
用演練與溝通驗證行事曆是否有效
消防安全宣傳、講座或演練的頻率應由法團按大廈實際情況決定,並核對是否有任何法例、牌照條件或政府指示要求。即使未有固定頻率,法團仍可透過簡短的住戶提示、保安員交更檢查及管委會檢討,確認通訊渠道和逃生安排是否清晰。
消防處建議樓宇應急先鋒協助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推廣「保持防煙門關閉」等訊息,以及加強火警警報系統的檢查。[3] 對法團而言,這可轉化為行事曆中的可執行項目:完成一次活動後記錄日期、參與者、觀察到的問題及改善措施;下次管委會會議再跟進是否已結案。
行事曆的真正價值,不在於排得多密,而在於法團可隨時查到:哪個風險尚未處理、由誰負責、下一步是甚麼,以及完成後有沒有留下證據。
參考資料
[1]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95B!zh-Hant-HK
[2] 香港消防處:《樓宇應急準備約章》:https://www.hkfsd.gov.hk/chi/education/fsdber_charter.html
[3] Fire Services Department Building Emergency Responder:https://www.hkfsd.gov.hk/eng/education/fsdber.html
[4] 香港消防處:通函/守則/防火通告/指引及核對表: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notices/circula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