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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最少需要多少業權份數支持?

根據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業主可透過不同途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最常見的方法是根據第3條,由合計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決議成立。

如果無法達到30%的門檻,業主亦可根據第3A條,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在合計擁有不少於2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下,由局長下令召開業主會議成立法團。在極端情況下(例如大廈管理出現嚴重問題),合計擁有不少於10%業權份數的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由審裁處下令召開業主會議。

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法定人數最少是多少?

管委會的法定最少委員人數取決於大廈的單位數目:

  • 單位數目不多於50個:最少 3名 委員
  • 單位數目為51至100個:最少 7名 委員
  • 單位數目多於100個:最少 9名 委員

管委會必須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可選)、一名秘書及一名司庫。所有委員必須是該大廈的業主。

業主大會的委任代表(Proxy)有什麼限制?

業主如不能親自出席法團業主大會,可委任代表出席並代為投票。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民政事務總署指南,核心限制如下:

  1. 法定格式:委任文書必須符合條例附表1A表格2,業主不得擅自更改內容。
  2. 送交時限:須在會議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送交管委會秘書。
  3. 收據與列表:秘書須向送交文書的業主發出收據,並製備單位列表於會議前張貼在會議地點顯眼處(直至會議結束);即使其後被裁定無效,仍應發收據並列入列表。
  4. 有效性三要件:格式正確、業主簽署(法人團體另須蓋章/圖章並由獲授權人簽署)、準時送交;由管委會主席(或缺席時主持會議的人)裁決是否有效。
  5. 多份文書(官方《最佳做法》建議):同一業主就某次會議送交兩份或以上且日期不同者,日期最近者通常取代較早者;如無日期或日期相同但委任不同代表,主席應聯絡業主確認;在採取合理步驟後仍未能確定者,有關文書應被視作無效——不宜簡化為「無法分辨先後=一律全部作廢」而不先聯絡。
  6. 保存:所有送交的委任代表文書,保存期為該次大會結束後12個月(不論是否有效)。

勿混淆: 法人團體另可藉書面授權通知授權自然人代表其在會議行事(計入親身投票);委任代表與授權通知不可就同一會議並用。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另有親身投票門檻,委任代表票不能取代該門檻。

詳見:業主大會委任代表(Proxy):法定格式、48小時期限與有效性

成立法團的業主會議通知最少要提前多少天發出?

如會議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條召開,以委出管理委員會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通知須在業主會議日期至少14天前送達每名業主、經理人及公契授權人(如有),並在建築物顯眼處展示至少14天。 通知應清楚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該類會議的議程只可列出關乎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的決議。[1]

民政事務總署的程序指引說明,14天通知期包括發出通知當日,但不包括會議舉行當日;公眾假期、星期六及星期日均計算在內。[1] 因此,召集人應預留較長時間,並保留送達和展示通知的紀錄,以便日後核對程序。

這項說明針對成立法團的業主會議。已成立法團的業主大會,或受特定公契條款規管的會議,可能適用不同要求;在發出通知前,應一併核對當時有效法例、公契及會議目的。

實務下一步: 先以土地登記冊和公契核對業主資料及建築物名稱,再確認通知內容、送達方式和展示安排均留有紀錄。可延伸閱讀:如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完整步驟與法定要求指南

參考資料

[1] 民政事務總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程序〉

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如何計算?

就《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3 所規管的法團業主大會而言,法定人數一般是全體業主總人數的 10%;計算的是「業主人數」,不是業權份數。 業主可親自出席,或按適用規定透過委任代表出席;達到法定人數後,會議方可處理議程上的事項。[1]

法定人數與表決門檻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決定會議能否有效舉行,後者則取決於個別議案所需的普通決議、特別決議或其他法定要求。法團在計算人數時,應以當日業主名冊、物業業權情況及有效委任代表文書作基礎,而不應單憑已交管理費戶數推算。

如會議未達法定人數,主席應按條例、公契及會議通知所載程序處理延會或重新召開事宜;不同類型的會議或議程可能有額外要求,法團宜先核對公契與當時有效法例。

實務下一步: 會前建立出席名冊、核對單位的共同業主安排與委任代表文書,並在會議紀錄中清楚記下出席人數、法定人數計算基礎及主席的確認。相關閱讀:業主大會的委任代表(Proxy)有什麼限制?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附表 3:法團會議及法團的程序

業主有權查閱法團的帳目、財務報表及會議紀錄嗎?

法團必須妥善備存帳簿及會計紀錄,並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編製收支帳目和資產負債表;業主可透過條例、公契及法團既定程序了解與查閱相關資料。 法團不應以資料完全不公開的方式處理公共資金和會議決定,但查閱的文件範圍、時間、複印費及個人資料處理,仍須按適用法例、公契和合理安排執行。[1]

法團應把會議紀錄、帳目、核數文件、預算及主要決議有系統地保存。業主如有查閱需要,宜以書面提出,列明所需文件、期間與用途,讓法團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涉及其他住戶的個人資料、訴訟意見或仍受保密義務約束的資料,法團應先作適當處理,而非一概拒絕或一概公開。

若業主認為財務資料欠缺、帳目不清或會議紀錄與實況不符,應先要求法團作書面澄清並保留往來紀錄;如問題持續,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相關服務尋求一般程序資訊,或按需要徵詢專業意見。

實務下一步: 建議法團預先訂立書面文件查閱程序,包括申請方式、可查閱文件、預約時間、影印收費與個人資料處理原則,並在周年大會前向業主提供適用的財務資料。相關閱讀:常用基金與備用基金有甚麼分別?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第 27 條:帳目
[2] 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

法團的首次周年業主大會及其後周年業主大會最遲須分別於何時舉行?

管理委員會必須在法團註冊成立當日起計 15 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周年大會;其後每次周年大會,須在前一次周年大會後 12 至 15 個月期間內舉行。 這些是《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3 對法團周年會議的基本時限。[1]

周年大會是法團向業主交代帳目、預算、管理委員會事務及其他議程的重要場合。管理委員會不應把會議期限定為單純的行政安排;如有需要因特別情況調整時限,應及早核對法例、公契及可適用的法定程序,而非在限期屆滿後才處理。

會前亦須按適用要求發出會議通知、準備議程和文件,並妥善保存出席、表決及會議紀錄。周年大會的舉行時限、會議通知期和個別議案的表決門檻是不同事項,應分開處理。

實務下一步: 法團可在每次周年大會結束後立即在年度行事曆標記下次會議可舉行的最早與最遲日期,並預留時間完成帳目、核數、通知和業主查閱安排。相關閱讀: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如何計算?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附表 3:法團會議及法團的程序
[2] 民政事務總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程序〉

多少業主可要求召開法團業主大會?法團須在何時召開?

不少於 5% 的業主可向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書面要求召開法團業主大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 14 天內召開會議,而會議須在收到要求後 45 天內舉行。 這項門檻按業主人數計算,不應與業權份數或個別議案的表決門檻混淆。[1]

書面要求應清楚列明要求召開會議的目的和建議議程,並保留遞交日期和送達證明。管理委員會在收到要求後,仍須按法例和公契的適用要求發出會議通知、處理委任代表安排及準備會議資料。

如業主希望處理大型工程、帳目、管理安排或其他爭議,應先確認該事項是否屬法團會議可以處理的議程,以及議案是否須符合普通決議、特別決議或公契所訂的額外規定。提出要求本身不會改變特定議案的表決門檻。

實務下一步: 聯署前先核對業主名冊,將書面要求、簽署業主資料、建議議程和送達紀錄存檔;法團則應在收件當日建立 14 天及 45 天的期限清單。相關閱讀:成立法團的業主會議通知最少要提前多少天發出?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附表 3:法團會議及法團的程序
[2] 民政事務總署,《建築物管理條例》簡介

管理委員會委員遇到利益衝突,應否申報及如何處理?

如管理委員會委員在招標、採購或其他法團決策中有本人、親屬、所屬公司或其他關聯人士的利益,應主動申報利益衝突,並避免參與相關討論、評審及決定。 法團亦應保存申報及所採取措施的紀錄,以便日後交代決策過程。[1]

利益衝突不必然表示已經違法,但不申報、隱瞞關係或利用職務取得不當利益,會削弱法團的制衡及透明度,並可能涉及《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法律風險。委員不應接受投標者或承辦商提供而涉及招標工作的金錢、饋贈、折扣或免費服務。[1] [2]

法團應在招標前訂明評核標準、利益申報要求及避席安排;如有委員需要避席,會議紀錄應載明申報內容、離席時間、未參與的決定,以及其餘委員如何處理議案。利益衝突資料應按適用的私隱及文件保存要求妥善管理。

實務下一步: 召開涉及工程或採購的會議前,要求所有參與者以書面確認是否有利益衝突;一旦申報,立即安排獨立委員或業主代表接手相關評核,並把申報表及會議紀錄一併保存。

參考資料

[1] 廉政公署,〈誠信優質樓宇管理:常見問題〉
[2] 香港電子法例,《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9 條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親身投票門檻」是甚麼?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如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指的適用條件,相關決議須由不少於 5% 的業主或 100 名業主親身投票通過,以較少者為準。 這項門檻是針對該類採購決議的親身投票要求,不能只以委任代表票取代。[1]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主要涉及修理、更換、保養或改善建築物公用部分,而工程項目牽涉每個單位的平均採購價值超過 30,000 元。實際是否屬於受規管採購,仍須按最新法例、工程範圍及採購金額判斷,不應只按工程名稱決定。[1] [2]

討論這類採購的業主大會通知,須以「重要提示」標明議程涉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並列出大廈基金或每名業主須支付的預算金額。會議紀錄應分別記錄業主親身投票及透過委任代表投票的票數,副本並須按適用規定送交業主及租客代表。[1]

實務下一步: 在發出會議通知前,先由法團、物業經理人及工程顧問核對採購類別、平均單位價值、投票門檻、通知內容及紀錄格式;同時清楚安排親身投票的簽到、身份核對及點票紀錄。

參考資料

[1]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2] 香港電子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大廈維修保養

大廈維修儲備基金是必須設立的嗎?

是的。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立案法團必須設立並維持一個特別基金(俗稱儲備基金),專門用作支付一般預算以外的開支,例如大型維修工程、升降機更換、外牆翻新等。

法團在每次業主周年大會上,須決定該年度應向特別基金撥入的款額。設立特別基金有助於減輕業主在面對突發或大型維修時的財政壓力,避免因需要一次性集資而引起爭議。

常用基金與備用基金有甚麼分別?

常用基金是法團必須設立並維持的基金;備用基金則可由法團設立並維持,以應付未有預計或緊急性質的開支,或在常用基金不足以支付有關開支時作付款之用。 兩者的法定安排載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條。[1]

日常所稱的「維修儲備」或「工程基金」未必等同法例下的常用基金或備用基金。實際上應否設立某項基金、如何供款、可否動用及由誰批核,還須一併查閱法團已通過的有效決議、財務紀錄和大廈公契;個別公契可訂定額外要求。[1]

大型維修的資金規劃亦不能取代適用的採購、會議或披露程序。法團在考慮供款或動用款項前,宜先釐清工程範圍、預算依據、資金來源及所需決議,並保存相關文件。

實務下一步: 比對最近的財務報表、年度預算、過往會議紀錄和公契條款,確認款項的法定性質及獲授權用途;如涉及重大的工程或爭議,應向合資格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尋求意見。可延伸閱讀:大廈維修儲備基金:為何需要?如何管理?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0條:基金的設立

收到屋宇署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後,業主或法團需要在甚麼期限內完成檢驗?

根據屋宇署的強制驗樓計劃(MBIS),目標樓宇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在接獲屋宇署送達的法定通知後,必須在通知列明的指定期限內完成訂明檢驗,以及任何所需的訂明修葺。 實際期限、範圍及遵從安排一律以法定通知及署方後續通訊為準。[1] [2]

在正式發出法定通知前,署方通常會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提醒業主及法團及早籌備(例如召開會議、物色註冊檢驗人員及審視預算)。預先知會屬籌備提醒,實際安排以署方通訊為準;根據屋宇署說明,只有在發出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後,業主才有安排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的法律責任。[1] [3]

一般情況下(1823 覆檢日期 2025-09-01),強制驗樓計劃的指定期限由法定通知發出日期起計如下——公用部分(由 2024年6月1日起適用):委任註冊檢驗人員 5 個月內、訂明檢驗 9 個月內、訂明修葺(如有需要)24 個月內;個別處所:委任 3 個月內、檢驗 6 個月內、修葺(如有需要)12 個月內。個別通知可能另有說明,必須以信件內容為準。[2]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樓法定通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 $50,000 及監禁 1 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 $5,000。屋宇署亦可安排代為進行檢驗及修葺,其後向業主追討有關費用、監督費及不超過有關費用 20% 的附加費。[3] [4]

實務下一步: 收到預先知會函件或法定通知後,應盡快核對通知範圍與期限,召開管委會或業主大會,並只從屋宇署註冊名單選聘註冊檢驗人員及(如需要)註冊承建商。相關閱讀:強制驗樓與強制驗窗:法團應如何準備大廈維修儲備基金:為何需要?如何管理?

參考資料

[1] 屋宇署,〈強制驗樓計劃〉
[2] 1823,〈為何我會收到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我需要做什麼及何時要完成?〉(覆檢日期 2025-09-01)
[3] 屋宇署,〈強制驗樓計劃——業主的法律責任及刑罰〉
[4] 1823,〈不遵從強制驗樓法定通知的後果〉(覆檢日期 2025-09-01)

大廈外牆石屎剝落或破損,維修費用應由個別業主還是全體業主(法團)承擔?

大廈外牆一般被界定為大廈的公用部分,其結構安全及維修保養責任通常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一般經由業主立案法團統籌並按業權份數分攤費用。 不過,具體責任歸屬仍須嚴格對照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的條款。[1]

若外牆屬於公契訂明的公用部分,即使石屎剝落的位置剛好對應某個住宅單位的窗戶或露台外圍,維修責任與費用通常仍屬於全體業主或法團的管轄範圍。相反,若公契訂明某些外牆延伸部分或專屬露台屬個別單位專用,則有關保養責任可能落在個別業主身上。[2]

由於外牆維修往往涉及巨額開支及公眾安全,法團在處理時必須依循《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程序,透過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並聘請合資格的專業人士評估工程範圍。

實務下一步: 翻查大廈公契中有關「公用部分」及「外牆」的定義,並檢視過去的維修紀錄;如遇爭議,應邀請獨立測量師或法律顧問出具專業意見。相關閱讀:大廈維修儲備基金:為何需要?如何管理?

參考資料

[1] 發展局,〈立法會十七題:維修大廈外牆〉
[2] 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參考資料〉

強制驗窗計劃適用於哪些樓宇?業主接獲法定通知後須如何處理?

強制驗窗計劃一般適用於樓齡 1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但不包括不超過 3 層高的住用樓宇;只有獲屋宇署選定並送達法定通知的目標樓宇/處所才須按通知要求處理。 接獲通知的業主須在通知列明的期限內,委任合資格人士進行訂明檢驗,並在需要時委任註冊承建商(在合資格人士監督下)完成訂明修葺。[1] [2]

屋宇署可能先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提醒籌備,惟預先知會並不等於已產生法定遵從責任;根據署方說明,只有發出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後,業主才有安排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的法律責任。業主應細閱通知,確認涉及的單位或公用部分、指定期限及所需範圍,切勿把預先知會當作已完成法定程序。[1] [2]

一般情況下,由法定通知發出日期起計:個別處所的窗戶須在 6 個月內完成相關要求;大廈公用部分的窗戶(不論有沒有業主立案法團)須在 9 個月內完成;實際以通知內容為準。[2]

法團負責統籌公用部分窗戶時,應及早召開會議、選聘合資格人士、訂定預算及保留檢驗和修葺紀錄。個別單位業主則應依照通知及合資格人士意見處理其單位內的窗戶;如窗戶責任涉及公契爭議,宜先核對公契和徵詢專業意見。不遵從強制驗窗法定通知可被處以定額罰款等後果,詳情見 1823 相關說明。[3]

實務下一步: 建立通知期限表,分別列出委任、檢驗、修葺及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只委聘屋宇署認可的合資格人士或註冊承建商,並索取書面檢驗及修葺紀錄。相關閱讀:強制驗樓與強制驗窗:法團應如何準備收到屋宇署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後,業主或法團需要在甚麼期限內完成檢驗?

參考資料

[1] 屋宇署,〈強制驗窗計劃〉
[2] 1823,〈為何我會收到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我需要做什麼及何時要完成?〉(覆檢日期 2025-09-01)
[3] 1823,〈不遵從強制驗窗法定通知的後果〉(覆檢日期 2025-09-01)

收到屋宇署修葺令後,業主或法團應如何處理?

收到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修葺令、勘測令或其他法定命令後,業主或法團必須先核對命令內容與指定期限,並安排合資格人士評估及按命令完成所需工程。 法定命令列明的工作、期限和責任人具有法律效力;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可構成罪行,屋宇署亦可代為進行工程並向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監督費及附加費。[1]

法團應盡快把命令內容通知全體業主,召開管委會或業主大會,委聘適當的建築專業人士診斷問題、擬定工程方案和預算。若命令涉及公用部分,法團通常須統籌工作;如涉及私人單位或公契界線不清,應先取得專業意見,避免把責任錯誤轉嫁給其他業主。

如因工程複雜、招標、資金或其他實際困難而未必可於限期內完成,應及早按屋宇署指示聯絡署方並提供進度和理據。單純不回覆、拖延招標或等待其他業主處理,並不會自動暫停命令。

實務下一步: 將命令、圖則、相片、勘察報告、報價及會議決議整理成一個工程檔案,設定倒推時程和責任人;同時查閱樓宇復修平台可提供的技術資訊與資助資料。相關閱讀:大廈外牆石屎剝落或破損,維修費用應由個別業主還是全體業主(法團)承擔?

參考資料

[1] 屋宇署,〈有關法定命令的常見問題〉
[2] 樓宇復修平台,〈法定命令〉

業主可否擅自拆除或改動單位內的結構牆、非結構牆或廚房間隔?

不可以一概視作普通裝修而擅自動工。拆除或改動結構牆、樑、柱等結構構件,須先由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評估,向屋宇署呈交圖則並取得批准及同意後,才可由註冊承建商施工。 非結構牆、廚房間隔或其他室內工程則須視乎實際做法,分別符合豁免審批工程或小型工程的規定,以及消防、結構、排水和公契要求。[1]

業主不應只憑裝修公司的口頭說法判斷一幅牆是否「非結構」。廚房圍封牆及門可能涉及結構或耐火效能;把廚房改成開放式廚房,亦可能影響防火及逃生要求。即使工程無須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仍須符合適用建築標準。

工程開始前,業主亦應查閱批准圖則、大廈公契及管理規則。公契可能要求業主在特定工程前先取得法團或管理公司同意;工程若影響公用部分、鄰近單位或消防安全設施,不能以室內裝修為理由免除責任。

實務下一步: 在落實設計或簽約前,索取合資格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的書面評估,確認工程類別、所需通知或審批、承建資格及公契同意要求。相關閱讀:大廈外牆石屎剝落或破損,維修費用應由個別業主還是全體業主(法團)承擔?

參考資料

[1] 屋宇署,〈住用處所的改動及加建工程〉
[2] 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大廈出現滲水問題時,業主或法團應如何處理及可向哪個政府部門求助?

如業主未能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可致電 1823 向分區聯合辦公室求助;辦事處會作初步調查,並在有需要時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處理構成衞生妨擾的個案。 業主或法團應同時保留相片、日期、受影響位置、滲水情況和已作溝通的紀錄,以協助找出源頭。[1]

分區聯合辦公室的介入並非適用於所有潮濕或滲水情況。輕微、間歇性或未能找出源頭的個案,政府的跟進可能終止;如屬天雨經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引致的滲漏,一般未必構成可按有關條例處理的衞生妨擾,但聯合辦公室可勸喻法團聘請專業人士檢查或轉介屋宇署跟進樓宇安全。

如懷疑因供水喉管失修造成浪費供水,個案可轉介水務署;如涉及樓宇或排水渠失修,屋宇署可按其職權跟進。法團不應等待調查結果才開始處理明顯的公用部分保養問題。

實務下一步: 先以書面通知相關業主或管理方,記錄每次滲水的時間、位置與相片;如需要向 1823 舉報,準備受影響單位可供視察的安排,並配合調查人員的非破壞性測試。相關閱讀:收到屋宇署修葺令後,業主或法團應如何處理?

參考資料

[1] 分區聯合辦公室,〈可提供的幫助〉
[2] 香港政府一站通,1823

法團招標是否一定要採用「價低者得」?

不一定。法團應在收取標書前先訂定清晰、可比較的評核標準;如預先訂明只以價格評核,而各投標者均能勝任工作,才可按合理的最低價選標。 如法團同時考慮工程經驗、技術方案、服務表現或其他因素,應將這些因素寫入評核標準並按預先訂定的方法評分。[1]

「價低者得」不是開標後才決定的標準,也不是用來取代專業及安全要求。招標文件應盡量清楚列明工程範圍、規格、合約條款、評分方法、截標及開標安排,避免在收標後任意改變要求或偏袒個別投標者。

法團在選標時應比較合規性、承辦商能力、相關經驗、報價合理性及整體評分,並在會議紀錄中說明採納的標準、各標書評分及選標理由。如發現疑似圍標、串通或利益衝突,應保存資料並向適當部門尋求協助。

實務下一步: 在發出招標文件前由法團確認評分表及利益申報安排;開標後只按已公布的標準評核,並保存招標文件、標書、評分表、會議紀錄及合約文件。

參考資料

[1] 廉政公署,〈誠信優質樓宇管理:常見問題〉
[2] 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日常運作:樓宇維修〉

法團進行維修工程招標時,應保存哪些重要文件?

法團應按工程及採購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可追溯的文件紀錄,至少包括招標文件、收到的標書、評核及選標紀錄、相關會議紀錄、批准文件、合約、工程變更及付款紀錄。 文件的具體保存期限及交付要求,須按適用法例、公契、合約及最新官方指引核對。[1] [2]

招標文件應反映工程範圍、規格、數量、合約條款、評核標準、截標及開標安排。收標後,法團不應任意更改已公布的評核標準;評分表、技術比較、報價分析及選標理由,應足以讓業主日後了解決策如何作出。[1]

會議紀錄應清楚記載出席者、利益申報、議案、投票或決議結果、獲選承辦商及主要理據。工程進行期間,應保存顧問報告、進度及驗收紀錄、變更指示、付款證明、保固及缺陷修正文件,並把版本及日期標示清楚,避免只保存最後版本而失去決策脈絡。[2]

實務下一步: 在招標開始前建立工程文件清單及電子/紙本檔案索引;由指定人員負責收集和備份,並限制修改權限。工程完成後,以同一索引整合招標、會議、合約、工程及付款文件,方便業主查閱及日後覆核。

參考資料

[1] 廉政公署,〈誠信優質樓宇管理:常見問題〉
[2] 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日常運作:樓宇維修〉
[3] 香港電子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法團如何確認升降機承辦商已註冊?點查機電署名冊?

應直接查機電工程署公開的「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名冊,核對公司全名及註冊資料是否仍然有效;不要只靠名片、報價單或口頭聲稱。 按《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簡介,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包括安裝、保養、修理、更改和拆卸等)須由已註冊的升降機/自動梯承辦商承辦;署方並備存註冊承辦商名冊供公眾查閱。[1][2][3]

建議查冊步驟

  1. 打開機電署「登記名冊」總覽,確認要查的是承辦商、工程師或工程人員類別。[2]
  2. 進入「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專頁,以公司全名/名冊顯示資料核對是否在冊。[3]
  3. (可選)到 DATA.GOV.HK 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數據集作輔助核對;數據集標示每月更新,但聘用決定仍以機電署名冊當日顯示為準。[4]
  4. 招標或續約前,可一併參閱負責人天地的《如何選擇合適的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提供保養服務?》,避免只比較價錢。[5][6]

查冊後,建議把結果(查閱日期、名冊截圖或列印本、註冊編號如有)連同會議紀錄一併存檔,方便管委會及業主覆核。

實務下一步: 續約或換商前重查一次名冊;並核對准用證屆滿日期與一年徹底檢驗安排。較完整的負責人責任、檢驗週期與事故時限,見:大廈升降機保養與安全:法團/業主須知(註冊承辦商、定期檢驗)

參考資料

[1] 機電工程署:《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 簡介:https://www.emsd.gov.hk/tc/lifts_and_escalators_safety/leo_intrdctn/index.html [2] 機電工程署:登記名冊:https://www.emsd.gov.hk/tc/lifts_and_escalators_safety/registers/index.html [3] 機電工程署: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https://www.emsd.gov.hk/tc/lifts_and_escalators_safety/registers/registered_lift_and_escalator_contractors/index.html [4] DATA.GOV.HK:註冊升降機承辦商:https://data.gov.hk/tc-data/dataset/hk-emsd-emsd1-registered-lift-contractors [5] 機電工程署:負責人天地:https://www.emsd.gov.hk/tc/lifts_and_escalators_safety/responsible_persons_corner/index.html [6] 機電工程署:《如何選擇合適的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提供保養服務?》(PDF):https://www.emsd.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826/How_to_Select_Suitable_Registered_Lift_and_Escalator_Contractor_for_Maintenance_Works%20(renew).pdf

消防安全

消防裝置及設備需要多久檢查一次?

根據香港《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大廈的擁有人或佔用人(通常由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為執行)必須保持其處所內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

法例規定,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必須每12個月最少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一次。檢查完成後,承辦商會簽發「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即 FS 251 證書),法團必須妥善保存該證書以作記錄,並在消防處巡查時出示。

誰負責簽發 FS251 證書?

負責簽發 FS251(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是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第9條,註冊承辦商在任何處所完成消防裝置或設備的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後,須在完成工程後14天內,向作出指示而由此承擔工程的人發出證書,並把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1]

這項簽發責任與消防裝置擁有人須保持裝置有效操作及安排周年檢查的責任不同。法團、業主或管理人如負責相關公用部分,應按本身的管理安排接收和保存已收到的證書、檢查報告、缺陷紀錄和修理資料;但不應把第9條原本加諸註冊承辦商的簽發責任混同為其他人士的法定簽發責任。[1] [2]

消防處現設有 FS251 網上遞交系統及相關常見問題和使用指引。安排工程前,宜核對承辦商是否屬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並在工程完成後核對證書所涉處所、工作內容和日期是否與實際紀錄相符。[2]

實務下一步: 將 FS251、缺陷清單、報價、維修紀錄和下次周年檢查日期集中保存;如對證書或消防裝置狀況有疑問,應向消防處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詢。可延伸閱讀:消防裝置周年檢查:法團必須知道的法規要求與實務指南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第9條
[2] 香港消防處,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網上遞交系統

收到屋宇署或消防處發出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改善命令,法團該如何處理?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 572 章)適用于 1987 年或以前落成的指定目標樓宇。當法團或業主接獲當局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時,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委聘註冊承辦商提升大廈的防火設施。 改善範圍通常涵蓋提升逃生途徑、耐火構造及消防裝置(例如喉轆系統與火警警報系統)。[1] [2]

根據修訂後的法例,若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或改善指示,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20 万港元,並可就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違法者亦可能面臨法律檢控。因此,接獲指示後切勿拖延。[3]

法團管委會應立即召開會議,檢視指示內容、估算工程費用、申請政府的各類大廈維修資助計劃,並透過業主大會通過招標及工程決議。

實務下一步: 將指示交由專業顧問或註冊承辦商評估,制定改善工程方案,並同時向民政事務總署或市區重建局查詢相關資助。相關閱讀:消防裝置周年檢查:法團必須知道的法規要求與實務指南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
[2] 香港消防處,〈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7月提修例加強樓宇消防安全〉

大廈走火通道的防煙門被楔開或堆放雜物,法團與業主會面臨甚麼法律責任?

走火通道的防煙門必須保持常關,且不得在通道上堆放雜物。任何人如將防煙門楔開、鎖上或在走火通道阻塞雜物,均屬違反《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業主、佔用人或法團可能因此被檢控及票控罰款。 防煙門的主要功能是在發生火警時阻擋濃煙與熱力蔓延,爭取逃生時間。[1] [2]

若大廈公用走廊或樓梯間長期有雜物堆放或防煙門失效,消防處或屋宇署人員巡查發現後,會向有關人士或法團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如未能在限期前清理,當局可提出檢控;近年法庭對同類違規個案的罰款金額顯著提高,不少違規業主或佔用人被判罰數萬港元。[2] [3]

法團與物業管理公司應建立定期巡查機制,及時清理走廊雜物,並向居民宣導切勿為求一時方便而楔開防煙門。

實務下一步: 在大廈當眼處張貼防火告示,加強公用走廊巡邏,並對違規堆放雜物或破壞防煙門的行為採取果斷勸喻或清理行動。相關閱讀:走火通道與消防缺陷跟進指南

參考資料

[1] 香港消防處社交專頁,〈保持防煙門關閉能有效阻止火勢蔓延及濃煙擴散〉
[2] 香港消防處,〈防火工作常見問題〉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四名業主沒有遵從相關消防安全條例分別被罰逾五千元至一萬元〉

大廈走火通道及單位出入口安裝鐵閘或電鎖,有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大廈的公用走火通道、樓梯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因鐵閘、電鎖、雜物或其他裝置而阻礙逃生。至於私人單位出入口的鐵閘或電鎖,是否可接受取決於實際位置、開啟方式、逃生寬度、火警或停電時的運作,以及是否影響防火門和共同逃生路線。 因此,不能以「所有鐵閘都可以」或「所有電鎖都不可以」作一概而論的判斷。[1] [2]

裝置若位於共用走廊、樓梯間、出口或防火門附近,尤其容易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法團及管理公司應先核對公契、批核圖則及消防安全要求;如涉及電鎖或改動防火門,應向消防處、屋宇署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詢,而不應只依賴承辦商口頭意見。

已裝設的門鎖或鐵閘應定期檢查,確保住戶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離開,不會出現失靈、需尋找鑰匙、逃生路線縮窄或防火門無法正常關閉等情況。

實務下一步: 巡查所有公用逃生路線,記錄閘門、鎖具及防火門的位置和開啟方式;如發現疑慮,先暫停使用可能妨礙逃生的裝置,並取得主管部門或合資格專業人士的書面意見。相關閱讀:大廈走火通道的防煙門被楔開或堆放雜物,法團與業主會面臨甚麼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1] 香港消防處,〈防火工作常見問題〉
[2] 屋宇署,〈消防安全〉
[3] 香港電子法例,《消防條例》(第 95 章)

大廈消防裝置的周年檢查必須由誰進行?法團如何核實承辦商資格?

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至少每 12 個月安排一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檢查,並保持裝置有效操作。 因此,法團或負責公用部分的管理方不應把周年檢查交予未具註冊資格的人士;檢查後亦應妥善保存由承辦商簽發的相關證明及維修紀錄。[1]

消防處把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分為第 1、2、3 級,能夠處理的消防裝置種類並不完全相同。委聘前,法團應在消防處的官方名冊核對公司名稱、註冊編號、牌照級別和有效狀態,並確認其級別涵蓋大廈現有的消防系統;不要只依賴報價單上的自稱資格。

周年檢查不等於所有缺陷已自動修妥。若承辦商發現故障、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的裝置,法團應取得書面缺陷說明、維修建議與完成日期,並跟進工程及保存前後紀錄。

實務下一步: 建立年度消防裝置台帳,載列承辦商名稱與註冊編號、檢查日期、FS251、缺陷項目、修理進度及下次到期日;委聘前以消防處官方名冊作一次覆核。相關閱讀:誰負責簽發 FS251 證書?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 95B 章)第 8 條
[2] 香港消防處,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及相關資料

大廈防火門可否拆除、改裝、替換或加裝門鎖?

防火門是重要消防安全設施,不可擅自拆除、改裝,或以不符合所需耐火規格的門替換。更換或改動前,應先核對批准圖則、法定要求及實際所需的耐火效能;防火門應妥善安裝、沒有明顯空隙並設有關門器。[1]

一般而言,樓宇出口的防火門不得裝有上鎖裝置。如有需要把出口門鎖上以防止由外進入,鎖具必須可隨時從內開啟而無須使用鑰匙;如採用電動鎖,則須在電力故障時自動解除。任何改動也不得阻塞相鄰處所的出入口或走火通道。[1] [2]

防火門的具體耐火時效、設計和工程程序會因樓宇批准圖則、位置及工程範圍而異。法團或業主如收到消防安全指示,應委聘適當的專業人士或承建商,並保留供應商資料、測試/評估報告及完成工程後所需的證明文件。

**實�**實�**實�**實�**實�**實�**實�**實�**實�**實�實��,記錄門扇、關門器、**實�**實录改裝情況;在訂購替換門或鎖具前,先取得書面技術意見。相關閱讀:大廈走火通道及單位出入口安裝鐵閘或電鎖,有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參考資料

[1] 屋宇署,〈消防安全〉
[2] 屋宇署,〈住用處所的改動及加建工程〉

購入仍受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規管的物業後,新業主有何通知責任?

如物業在轉讓時仍受有效的「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規管,新業主完成轉讓後,必須在 3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相關執行當局。 新業主應使用適用的權益轉讓通知安排,及早向屋宇署及/或消防處作出所需通知;未有提交書面通知可引致檢控。[1]

這項責任不等於新業主自動免除原有改善工程或遵從命令的責任。買賣前後均應清楚核對物業是否仍有未完成的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改善工程、延期期限或相關文件,並在成交後立即規劃後續工作。

如工程涉及大廈公用部分,所有共同業主應安排進行;已成立法團的樓宇,法團應統籌有關改善工程。遇到現場限制或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業主宜及早與屋宇署負責人員溝通,並按指示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文件。

實務下一步: 置業盡職審查時把有效消防安全文件列入核對清單;成交後保存轉讓文件、通知副本、改善工程紀錄和與主管部門的往來資料。相關閱讀:收到屋宇署或消防處發出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改善命令,法團該如何處理?

參考資料

[1] 屋宇署,〈消防安全〉
[2] 香港電子法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 572 章)

發現消防裝置或設備損壞,法團應如何處理?

發現消防裝置或設備損壞、失效或狀況可疑時,法團應立即記錄位置及問題,採取合理的臨時安全措施,並安排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保養或修理;不得由未具備適當註冊資格的人員自行處理法定消防裝置。 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確保其保持在有效操作狀態。[1]

法團不應只把問題留在口頭報告。應記錄發現日期、裝置種類、影響範圍、是否需要暫停使用、承辦商到場日期、檢查結果、修理方案及完成證明。如維修工程需要關閉部分消防裝置,應按照消防處適用的通告及大廈通知安排,評估期間的連鎖影響並向受影響人士清楚交代。[2]

如損壞涉及火警警報、喉轆、消防栓、緊急照明、出口指示牌或其他逃生及救援設施,法團應先處理對生命安全影響較高的缺陷。法團不應以年檢尚未到期為理由延遲處理已知的故障,也不應把一般目視巡查當作註冊承辦商的法定檢查或證明。

實務下一步: 立即建立缺陷紀錄表,標示裝置、位置、風險及跟進負責人;要求註冊承辦商提交檢查/修理報告及證明文件,並在完成後覆核裝置恢復有效操作,將資料連同相關通訊保存。

參考資料

[1] 香港電子法例,《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 95B 章)
[2] 香港消防處,〈通函/守則/防火通告/指引及核對表〉
[3] 樓宇復修平台,〈消防安全設施/消防裝置及設備破損〉

屋苑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法團應先核對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屋苑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前,法團應先核對適用的消防處要求、停車場現有消防裝置、供電及工程圖則,並由合資格的工程及消防專業人士按個案設計及核證。 不能只因充電設施屬私人車位設備,便假定毋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 [2]

消防處資料指出,2020 年 9 月 1 日後為停車設施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而提交的初始建築圖則,須符合額外消防安全要求;其中包括設置消防員緊急開關掣,以便中斷停車設施內所有電動車充電設施的電源。具體適用要求應以消防處最新通函、圖則審批意見及個案條件為準。[1]

工程亦涉及公用地方、電力負荷、走火及消防車通道、設備位置、維修保養及法團批准程序。法團應先查閱公契、停車場管理規則及相關政府指引,避免遮擋消防設備、影響逃生路線,或在未完成所需技術評估前讓工程施工。

實務下一步: 要求申請人提交充電設施位置圖、供電及保護裝置資料、消防安全安排和承辦商資料;由法團記錄批准條件、檢查及驗收文件,並在日後改裝或增加充電點時重新核對是否需要更新圖則或安排。

參考資料

[1] 香港消防處,〈設有電動車輛充電設施的停車設施的附加消防安全規定〉(通函第4/2020號)
[2] 環境保護署,〈推廣使用電動車輛: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
[3] 機電工程署,〈電動車輛充電設施技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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