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知識庫/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消防裝置周年檢查:法團必須知道的法規要求與實務指南

HKBuildingPro 編輯團隊2026年8月12日約 6 分鐘閱讀

依據香港法例第95B章及消防處現行資料,說明消防裝置周年檢查、FS251證書與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選擇。

消防裝置及設備的保養關乎大廈住戶安全。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把持續操作及周年檢查責任加諸有關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在實際大廈管理中,應先按業權、公契及管理安排確認由誰負責履行有關責任,而不應一概假定必然由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承擔。[1]

《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條規定,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a) 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及 (b) 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1]

周年檢查:誰負責、何時進行?

法例的核心要求是兩項:消防裝置或設備須時刻維持在有效操作狀態,並至少每12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一次。法團或管理人如負責相關公用部分,應建立裝置清單、上次檢查日期及缺陷跟進記錄,並預留足夠時間安排合資格承辦商進場、修理及完成文件程序。[1]

FS251 是甚麼?

FS251 是「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每當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在任何處所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完成工程後須在14天內向作出指示而由此承擔工程的人發出證書,並把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這是第95B章第9條針對註冊承辦商的責任。[2]

消防處現時設有 FS251 網上遞交系統及相關用戶指引。雖然本文不把第9條承辦商的義務誤述為法團「遺失證書即被罰款」的條文,法團或負責人仍應妥善保存所收證書、工程報價、缺陷及修理記錄,作為下一次檢查、跟進缺陷及內部問責的實務紀錄。[2]

選擇合資格承辦商:三級的範圍不同

聘用前,應在消防處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資料中核對承辦商級別及其可處理的裝置類別。三級承辦商並非可互相替代,概括如下。[3]

級別 消防處所述工作範圍(摘要)
第1級 可安裝、保養、維修及檢查利用電路或其他電力裝置探測煙霧或火警並以聲響示警的消防裝置設備。
第2級 可安裝、保養、維修及檢查裝有指定管道或電力裝置的消防裝置或設備,手提器具除外。
第3級 可保養、維修及檢查手提器具,例如消防處資料所列的認可人手操作手提器具。

大廈通常設有多種系統,例如火警偵測、喉轆、花灑、應急照明、出口指示牌及滅火筒。選擇承辦商時,不應只看公司是否「有消防牌」,而應逐項核對所涉設備是否落入其註冊級別可處理的範圍;必要時可由不同級別承辦商處理不同系統。[3]

每年管理清單

在檢查前,建議先整理上次 FS251、缺陷清單、修理記錄及裝置位置資料,並向承辦商清楚說明所有涉及的系統。檢查後,應跟進未完成缺陷、核對已收的證書內容,並設定下一次周年檢查的提醒。走火通道、消防門及裝置附近不應被雜物阻塞;如遇火警或裝置異常,應按大廈的應急安排處理,並在需要時聯絡消防處。

重要法律界線

第8條是裝置擁有人的有效操作及周年檢查責任;第9條則涉及註冊承辦商完成工程後簽發及送交證書的責任。兩者的責任主體不同。任何罰則、執法或特定建築物的消防要求均應按適用條文、命令及個別事實判斷;如有疑問,應向消防處、合資格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查詢。[1] [2]

參考資料

[1]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條: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95B!zh-Hant-HK/s8?_lang=zh-Hant-HK
[2] 香港消防處,〈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網上遞交系統〉: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cert/fs251/
[3] 香港消防處,〈申請註冊成為消防裝置承辦商〉: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cert/fsi_contractors.html

#消防安全#消防裝置#FS251#周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