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法團/業主須知(適用範圍、消防安全指示、遵從)

HKBuildingPro 編輯團隊2026年9月27日約 11 分鐘閱讀

以屋宇署、消防處及電子法例公開資料,整理第572章適用樓宇範圍、雙執法當局、消防安全指示、未遵從後果,以及法團可跟進的實務步驟與支援入口。

以屋宇署、消防處及香港電子法例的公開資料,整理法團/業主判斷大廈是否受《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管、兩部門如何分工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以及接獲指示後可跟進的實務步驟。

舊式商住/住用樓宇的消防安全建造與消防裝置,往往落後於現行標準。第572章的目的,是針對火災危險,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保障。[1][2]

本文只處理第572章,不要與《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或其他消防/樓宇條例混淆。若法團同時要處理業主大會程序,可另參閱站內:業主周年大會:通知期、議程、法定人數與召開責任、業主大會委任代表(Proxy):法定格式、48小時期限與有效性。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24日。個別大廈仍須核對公契、已收指示正本、屋宇署/消防處最新文件及專業意見;本文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工程或採購意見。

編輯備註:條例全名為《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下文「指示」除另有說明外,指執行當局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

為何法團/業主要分清第572章?

接獲「消防安全指示」後,常見誤解包括:

  • 以為「消防」一律只屬消防處——其實建造/規劃/設計範疇由屋宇署執法,消防裝置及設備由消防處執法;兩部門可分別就各自範疇發指示。[1][2][3]
  • 把第572章當成《建築物管理條例》——後者主要處理法團/會議/管理,並非本篇條例。
  • 未核對大廈是否屬「目標樓宇」(用途+1987年3月1日圖則/落成條件),便假設「一定適用」或「一定唔適用」。[1][3]
  • 把「指示上的遵從期限」當成網上文章的概括日數——期限以你收到的指示為準;本文不臆測「一般幾耐」。

屋宇署說明:業主應主動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處所/樓宇所需改善工程,以便遵從指示;並可因應現場限制與署方商討可行方案。[3]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框架

以下摘錄屋宇署/消防處《條例》簡介小冊子及屋宇署消防安全專頁可直接核對的要點(細節以現行法例及署方文件為準):[1][2][3]

主題 官方要點
目的 針對火災危險,向某些綜合用途/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保障
生效 自 2007年7月1日 起生效;實施大致分兩期:先巡查綜合用途建築物,其後住用建築物
執行當局 屋宇署署長:規劃、設計及建造;消防處處長:消防裝置或設備
適用用途 一部分住用、一部分非住用;或 純住用且多於三層
適用時間條件 建築工程圖則於 1987年3月1日或之前 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或 該日前無圖則呈交,但建築物於該日或之前落成
明確排除 不適用於依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建成的建築物
主要工具 向擁有人/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未遵從可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限制使用令/禁止令等

須遵從的措施大致分兩類(指示會具體列明全部或部分項目):[1][2]

  1. 消防裝置及設備(消防處範疇):例如消防栓/喉轆、火警警報、緊急照明、自動噴灑等(以指示及附表/署方指南為準)。
  2. 消防安全建造(屋宇署範疇):例如改善火警逃生途徑、消防及救援進出途徑、阻止火勢蔓延/確保結構完整的措施(防火門、圍封物、固定窗等常見項目見屋宇署專頁)。[3]

電子法例可查閱條例全文及歷次修訂。[4]

判斷大廈是否可能受規管:核對清單

法團/管理公司可先做「紙上核對」,再以署方巡查/已收文件為準:

  1. 用途:是否商住綜合,或純住用且多於三層?[1][3]
  2. 年份:圖則首次呈交或落成,是否落入 1987年3月1日或之前的條件?[1][3]
  3. 排除:是否屬第121章新界適用條例建成的建築物?(若是,簡介冊寫明不適用。)[1]
  4. 文件:有否已收屋宇署及/或消防處的消防安全指示/符合令正本?指示上的樓宇地址、業主/佔用人姓名、項目清單與期限是否齊全?

站內 FAQ 亦整理了同一判斷問題:我哋大廈是否受《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管?

接獲「消防安全指示」後:實務步驟

屋宇署建議業主委聘認可人士及/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按指示進行所需改善工程;並可在其網頁搜尋合資格專業人士/承建商。[3]

可把流程粗分為以下五步(期限/項目以指示正本為準):

  1. 讀指示、分清部門
  2. 組織決策與聘請專業
  3. 施工類別與批准
  4. 完工通知與視察
  5. 物業轉讓後的通知(第14B條)

1. 讀指示、分清部門

  • 核對發信部門(屋宇署/消防處)、指示編號、適用部分(公用/個別單位/非住用部分等)。
  • 期限、項目清單以指示正本為準;不要用網上文章的概括日數代替指示。
  • 消防處另備《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說明裝置/設備方面常見要求與靈活措施入口。[5]

2. 組織決策與聘請專業

  • 已成立法團:由法團安排公用部分工程;屋宇署亦提到民政事務總署可協助成立法團(屬另一法例框架,細節見第344章相關資訊)。[3]
  • 委聘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承建商(建造範疇)及/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裝置範疇,以署方要求為準)。[3][5]
  • 招標、會議紀錄、施工時間表宜存檔——若需申請延期,屋宇署列明要以書面申請並提交證明文件(例如法團會議紀錄、招標文件、施工時間表、已展開工程證明等)。[3]

3. 施工類別與批准

屋宇署按工程類型區分:豁免建築工程、須事先批准和同意的工程、小型工程等,並說明防火門、圍封物、消防水箱等常見注意事項。[3]

如現場環境限制未能完成某些要求,業主可與屋宇署負責人員商討可行方案,或聘請顧問/認可人士制定替代方案;署方表示會採取靈活務實態度(例如防護門廊、樓梯圍封物等個案說明見專頁)。[3]

4. 完工通知與視察

完成建造範疇改善後,業主應通知屋宇署防火規格組,並按要求提供證明書/測試報告/評估報告副本;署方會安排視察以確定指示是否已獲遵從。[3]

5. 物業轉讓後的通知(第14B條)

屋宇署指出:根據第572章第14B條,新業主完成物業轉讓後,須在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相關執行當局(屋宇署署長及/或消防處處長);可填妥權益轉讓通知書提交。未有提交書面通知的新業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10,000元(以署方專頁所述為準)。[3]

未遵從指示:官方列明的後續

屋宇署專頁就相關消防安全指示(含第572章框架下)說明:

  • 可向裁判官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改善消防安全令」,指令遵從指示規定;
  • 亦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視條例/個案而定)。[3]

專頁亦列出罰則水平(以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級別罰款及署方表為準,個案以法庭判決為準),例如未遵從指示可處第4級罰款及每日另處罰款等;未遵從符合令則有更高級別及每日罰款;違反限制使用令/禁止令則有更高罰款及監禁等。[3]

實務上,法團應把「遵從進度」列入管委會議程,並保留與署方往來、延期申請及完工證明,避免只靠口頭交代。

財政與技術支援入口(以現行計劃為準)

屋宇署消防安全專頁提到:業主可申請一站式「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的資助或貸款,並可透過「樓宇復修資訊通」取得技術/招標資訊。[3][6]

關於「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政府曾伙拍市建局推出計劃,資助舊式商住樓宇業主履行第572章下提升消防安全的要求;合資格樓宇最高可獲資助工程及顧問費用六成或相應上限(以較低者為準)——此為屋宇署專頁對計劃的簡介表述。[3]

公開復修資料亦標示該資助計劃已截止申請;法團不應假設仍可新申請該計劃。現階段應以市建局「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樓宇復修資訊通」、以及屋宇署「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等現行入口查詢資格與表格,並以主辦機構當日說明為準。[6][7][8]

消防處亦說明「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可涵蓋若干消防改善相關工程,並提供查詢熱線入口。[8]

本稿不臆測個別大廈可獲資助金額或批核結果。

法團/管理公司實務清單

核對身份與文件

  • 核對用途+1987年條件+是否排除第121章樓宇。[1][3]
  • 保存屋宇署/消防處指示、符合令正本及所有覆函。
  • 新業主:物業轉讓後三個月內書面通知執行當局(第14B條)。[3]

組織與專業

  • 公用部分:法團安排工程;分清建造(屋宇署)與裝置(消防處)項目。[1][3]
  • 委聘合資格專業人士/承建商/消防裝置承辦商;招標與會議紀錄存檔。[3][5]
  • 期限以指示為準;需延期則書面申請並附證明。[3]

完工與支援

  • 完工後按署方要求通知及提交證明,配合視察。[3]
  • 財政/技術:先查現行復修綜合支援及樓宇安全貸款入口,勿依賴已截止計劃的舊資訊。[6][7][8]

會議與對內溝通

  • 把指示摘要、預算、招標結果列入管委會/業主大會議程。
  • 程序問題可參考站內 AGM/Proxy 文章。

把「分清條例章次 → 核對適用條件 → 讀指示正本 → 分部門聘專才 → 存檔與延期/完工通知」寫進管理程序,比只比較報價更穩妥。罰則、命令及個別裝置規格以現行法例及署方文件為準。

本文為一般資訊,資料截至 2026年9月24日,不構成法律、工程、安全或採購意見。實際責任、指示內容及遵從安排,以現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屋宇署/消防處文件、公契及個別大廈情況為準;如有疑問,應向屋宇署、消防處或適切專業人士查詢。

參考資料

[1] 屋宇署:《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PDF):https://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fso572_c.pdf
[2] 消防處:《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PDF):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fire-safety/Fire_Safety_Bldgs_Pamphlet_chi.pdf
[3] 屋宇署:消防安全(專頁):https://www.bd.gov.hk/tc/safety-inspection/fire-safety/index.html
[4] 香港電子法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2
[5] 消防處:《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PDF):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safety/Guidebook_for_the_compliance_of_Fire_Safety_chi.pdf
[6] 屋宇署: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https://www.bd.gov.hk/tc/safety-inspection/financial-assistance/index_ibras.html
[7] 樓宇復修資訊通/市建局復修支援入口(FSD 指南亦引用):https://brplatform.org.hk/tc/subsidy-and-assistance/integrated-building-rehabilitation-assistance-scheme
[8] 消防處:改善消防安全工程貸款(樓宇安全貸款計劃說明):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notices/fsils.html
[9] 屋宇署: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簡易指南(PDF):https://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aymans_guide_on_compliance_with_fire_safety_directions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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