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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周年大會:通知期、議程、法定人數與召開責任

HKBuildingPro 編輯團隊2026年9月6日約 10 分鐘閱讀

以《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3及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指南,整理法團業主周年大會(AGM)的召開時限、會議通知、議程、法定人數,以及「召開」與「舉行」的分別。

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周年大會(annual general meeting,下稱 AGM)是法團每年須處理的核心會議。管委會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3及相關條文,在指定時限內召開 AGM,並處理會議通知、議程、法定人數、主持及會議紀錄等程序。本文以民政事務總署公開的《建築物管理條例》指南及常見問題整理實務要點,協助法團建立可核對的工作清單。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3日。 個別大廈仍須核對公契、土地登記冊上的業主資料、最新法例修訂及會議當日事實;本文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建築物管理條例》指南第八章,管委會須在法團註冊成立日起計的15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其後須在每次業主周年大會後的12至15個月內,再召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1]

誰須召開?何時召開?

法團業主大會可由管委會召開,亦可在不少於5%的業主書面要求下,由管委會主席召開。[1][2]

周年大會時限(管委會責任)

  • 第一次 AGM:法團註冊成立日起計 15個月內。[1]
  • 其後每次 AGM:上次 AGM 後的 12至15個月內。[1]
  • 在該(其後的)周年大會上,管委會全體委員,以及秘書和司庫(即使並非管委會委員)均須卸任;法團須藉同一周年大會通過的決議委出新一屆管委會(實際安排仍須核對現行附表2及相關指引)。[3]

業主要求召開(主席責任)

不少於 5%的業主(以業主人數計算,而非業權份數)以書面要求時,管委會主席須:

  • 在收到要求後 **14天內「召開」**會議(即發出會議通知);及
  • 在收到要求後 **45天內「舉行」**該會議。[1][2]

官方常見問題清楚指出:「召開」並非指正式舉行會議,而是指發出會議通知;「舉行」才是實際進行會議。[2] 即使管委會決定不召開,主席亦不能以此為有效理由拒絕履行上述法定責任。[2]

如管委會未有按時召開 AGM,或主席拒絕應要求召開會議,業主可考慮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或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等途徑;實際步驟應按個案取得專業意見。[2]

會議通知:14天如何計算?

管委會秘書須在法團業主大會日期至少14天前

  • 向每一名業主及租客代表(如有)發出會議通知;及
  • 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會議通知。[1]

送達方式可包括:當面送交、郵寄到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留在收件人的單位/單位信箱內。[1]

怎樣數14天? 官方說明:14天包括發出通知當日,但不包括會議舉行當日;公眾假期、星期六及星期日也計算在內。例如會議在9月15日舉行,於9月1日發出通知,通知期已屬足夠。儘管如此,再預早幾天發出,屬可取做法。[1][2]

會議通知須列明:

  •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 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或其他擬在會議上討論的事宜。[1]

如議程涉及擬議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會議通知另須符合附表6C的「重要提示」及預算金額披露等要求;細節見站內大型維修採購文章。[1]

議程:沒有列載的決議可能無效

法團業主大會所通過的決議,除非已列載於會議通知內,或附加或附帶於如此列載的決議或其他事項,否則無效。[1][2]

因此,「其他事項」並不代表可以臨時通過任何新決議。急需處理而通知未列載的事項,通常應另開會議並重新給予足夠通知,而不是假設可在「其他事項」下處理。[2]

議程由誰決定?

  • 由管委會召開的會議:議程一般由管委會決定。
  • 由主席應不少於5%業主要求召開的會議:議程由主席決定,當中應包括要求召開會議的業主所指明的所有事項。[2]

法定人數:10% 還是 20%?

按附表3,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情況 法定人數(以業主人數計算)
一般法團業主大會(包括一般 AGM) 業主人數的 10%
會議有決議建議解散管委會(並按條例委任管理人等) 業主人數的 20%

法定人數以業主總人數為基礎,而非業權份數。例如業主總人數為100,一般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0名業主。[1][2]

計算「業主人數」時,官方指南舉例包括:

  • 一個單位由多人共同擁有:計為 1名業主
  • 一名業主擁有多個單位:仍計為 1名業主
  • 獲委任的代表:就會議而言被視為出席的該業主;一名代表獲100名業主委任,可計為100名業主(細節以附表及會議當日核對為準)[1]

相關閱讀: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如何計算?

會議主持、投票與會議紀錄(實務摘要)

主持:一般由管委會主席主持;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如有)主持;兩者均缺席時,由出席業主從他們當中委任一人主持。[1][2]

投票(一般原則):除公契另有規定外,業主每擁有一份業權份數即有一票。業主可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文書須符合法定格式,並在會議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送交管委會秘書。[1]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另有親身投票門檻及會議紀錄分項要求,勿與一般 AGM 過半數決議混為一談;見:大型維修工程採購:2024年修訂後的程序、招標與親身投票重點

會議紀錄:須由秘書保存,並由主持會議的人核證。管委會須在業主大會日期後的28天內,將經核證會議紀錄連續7天展示於建築物顯眼處;並按條例保存經核證紀錄一段指定年期。業主等可書面要求提供副本。[1][2]

如會議關乎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管委會另須在會議日期後28日內向每名業主及租客代表提供經核證會議紀錄副本。[1]

一份可交給管委會的 AGM 清單

開會前

  • 核對上次 AGM 日期,確認今次是否落在12至15個月窗口內(或第一次 AGM 是否在註冊後15個月內)。
  • 整理業主人數名單(土地登記冊/管理處紀錄),預先計算10%法定人數。
  • 敲定議程及擬通過決議的準確文字;涉及大型維修採購者另核對附表6C通知格式。
  • 在會議日前至少14天完成通知發出及大廈顯眼處展示;保留送達/展示證據。
  • 準備委任代表文書(法定格式)、收據及列表安排;提醒業主48小時期限。

開會當日

  • 核對法定人數(人數制,非份數制)。
  • 確認主持人身分。
  • 只就通知已列載(或其附加/附帶)的事項進行決議。
  • 清楚記錄每項決議的投票結果。

會後

  • 主持會議的人核證會議紀錄。
  • 在28天內展示經核證紀錄(連續7天);按需要向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副本。
  • 保存委任代表文書等會議文件至法定保存期。

相關 FAQ 與文章

業主周年大會的核心,是在法定時限內完成「通知 → 達到法定人數 → 按議程決議 → 核證及展示會議紀錄」。把召開與舉行分開理解、把14天通知期與議程列載要求做齊,可減少其後爭議。

本文為一般資訊,資料截至 2026年9月3日,不構成法律、會議程序或投票意見。實際要求以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公契、會議通知及個別大廈情況為準;如有疑問,應向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相關單位或適切專業人士查詢。

參考資料

[1] 民政事務總署:《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第八章 法團業主大會:https://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bmo_guide/ch8_tc.pdf
[2] 民政事務總署:《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常見問題——4. 法團會議及其程序:https://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bmo_faq/faq_ch4_tc.pdf
[3] 民政事務總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程序(法團業主周年大會):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Formation_of_Owners_Corporation/4_3.html
[4]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44!zh-Han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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