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

管委會利益衝突:披露、避席與採購申報(第344章)

HKBuildingPro 編輯團隊2026年10月26日約 12 分鐘閱讀

以《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6B、第2(5)條及民政事務總署採購工作守則,整理法團管委會利益衝突的定義、申報、避席、紀錄與業主查閱途徑。

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處理大廈管理事務。當法團進行招標、聘用承辦商、顧問或物業管理公司時,若委員、秘書、司庫或採購負責人本身(或其親屬、關聯公司)與投標者有利害關係或「關連」,便可能構成利益衝突。若未按規定申報並避席,除損害公平採購外,亦可能影響合約有效性爭議,甚至個人法律責任。

本文以民政事務總署《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常見問題,以及《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修訂版,2025年7月13日起生效)整理現行法定申報框架,協助管委會與業主建立可核對的實務清單。

資料截至 2026年10月21日。 個別大廈仍須核對公契、最新法例文本、採購啟動日期及會議當日事實;本文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

按條例及官方指南,屬第1類大額採購、第2類大額採購或大型維修工程採購者,管委會參與者及採購負責人須在訂立合約前,按附表6B以指明格式申報與投標書的金錢/個人利害關係,以及與投標者的關連;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另須在首次納標會議前作出「無利益/無關連」申報。[1][2][3]

什麼是管委會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並非只限於「自己有份賺」。官方指南指出,管委會參與者及負責人一般須申報任何實際或可被視為有利益衝突的利害關係。[1]

在高價值採購情景下,條例要求申報的核心包括:

  • 金錢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例如在已提交的投標書中持有股份、可收取佣金、或本人/其公司屬投標者。
  • 關連(《條例》第2(5)條):官方指南撮要包括(舉例,完整定義以條例原文為準)——
    • 配偶;
    • 本人或配偶的兄弟姊妹、伯叔舅姑姨、堂表親、姪甥、直系祖先或直系後裔等親屬關係;
    • 與另一方屬同一建築物份數的共同擁有人;
    • 法人團體控權、過半數投票權/股本、董事或有聯繫公司等關係;
    • 合夥、僱員/代理人關係;或
    • 慣於或有責任按照另一方指示行事。[1][4]

誰可能牽涉?

  • 管委會參與者:包括委員,以及可能並非委員的秘書、司庫。[1][2]
  • 採購負責人:經理人,或按照經理人指示進行採購工作的人。[1]
  • 投標/供應一方:承辦商、顧問、物業管理公司等;負責人另須申報與管委會委員的金錢/個人往來及關連。[1]

即使某項第1類或第2類大額採購因「繼續聘用現任供應商」而獲豁免招標,有關人士仍須遵守附表6B申報要求。[1][2]

法例框架(有官源可核對的部分)

現行框架可概括為三層,均應一併閱讀:

  1.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 第2D、2E條:界定第1類/第2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1][2]
    • 第IV部第5分部(包括第28A至28K條等):招標、申報、合約效力及個人法律責任等。[1][2]
    • 附表6B:利害關係、往來及關連的申報、展示、避席及保存。[1][2][4]
    • 第2(5)條:「關連」的定義。[1][4]
  2.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第44(1)(a)條發出;修訂版自2025年7月13日起生效)

    • 要求公開公平招標;委員及負責人不得就投標索取或接受利益;並應避免令自己欠下有意投標者人情(例如不接受奢華款待、不過度交際)。[3]
  3. 其他相關法例

    • 工作守則及官方FAQ提醒:採購時亦須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等;索取或接受投標者/承辦商利益(包括金錢、貸款、報酬、饋贈、折扣或免費服務)或會觸犯該條例。[2][3]

不屬本文「現行強制要求」的內容:政府曾就進一步完善大型維修利益申報(例如要求工程參與各方互相披露利益關係)進行公眾諮詢;該等建議是否立法,須以日後正式修訂及生效文本為準,本文不將諮詢建議寫成已生效義務。

常見場景

下列場景常觸及附表6B及工作守則要求(是否構成須申報的利害關係/關連,仍以個案事實及條例定義為準):

  • 外牆/公用部分大型維修招標:委員或其親屬公司投標;或委員與顧問/承辦商有合夥、僱傭或控權關係。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另須在首次納標會議前完成「無利益申報」。[1][2]
  • 清潔、保安、升降機保養等服務續約/換約:即使擬繼續聘用現任供應商並獲豁免招標,申報義務一般仍適用。[1][2]
  • 聘用/續聘物業管理公司:經理人(負責人)須申報與管委會委員的往來/關連,以及與投標書/投標者的利害關係或關連。[1]
  • 顧問(檢驗、設計、工程監督)與承辦商同時牽涉:若管委會參與者與其中一方有關連或利害關係,應在訂約前按指明格式申報,並遵守避席限制。[1]
  • 收到屋宇署「預先知會函件」或其他法定修葺/檢驗安排後:法團往往隨即籌備檢驗、顧問或維修採購。一進入屬第1類/第2類大額或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範圍,附表6B申報即須同步規劃;時限與程序以當時適用的屋宇署/條例規定及採購啟動事實為準,勿與其他計劃的通知期混淆。[1][3]

應做:披露、避席、紀錄

1. 何時申報?

  • 一般原則:在知悉與已提交投標書或投標者有利害關係/關連後,應於訂立採購合約前盡快以指明表格向指定人士申報。[2]
  •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除上述「有利益/有關連」申報外,每名管委會參與者及每名負責人須在首次納標會議(考慮該項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投標書的首次法團業主大會)舉行前,作出「無利害關係或關連」申報(或聲明除已申報事項外並無其他)。[1][2]

2. 向誰申報?用什麼格式?

申報須以指明格式作出(民政事務總署提供管委會參與者及採購負責人範本)。[1][5]

送交對象(撮要):

  • 管委會主席或秘書;
  • 若申報者是主席 → 向秘書申報;
  • 若申報者是秘書 → 向主席申報;
  • 若上述不可行(例如職位懸空)→ 向申報者以外每一位管委會委員申報。[1]

可以印本或電子形式送出;以電子形式送出須先獲收件人同意。[1]

3. 申報後管委會須做什麼?

  • 在申報當日後7日內,於建築物顯眼處展示「申報通知」至少連續7日(指出採購及相關投標書、申報者職位,以及查閱申報副本的權利陳述)。[1]
  • 將申報文本在其後首次採購相關會議上提交管委會,並將申報通知副本夾附於該次會議過程紀錄;大型維修「無利益申報」則夾附於首次納標會議過程紀錄。[1]

4. 避席與投票限制

作出利益申報的管委會參與者:

  • 不得參與該採購投標書的評核,或任何關於該採購的商議或其他活動;
  • 一般不得主持或以其他方式出席關乎該採購的管委會會議,亦不得計入該等會議法定人數;
  • 可藉管委會決議或法團決議(須給予理由,並載於會議紀錄)獲豁免「出席/主持」限制,但仍不得就有關採購的管委會決議投票,並須在該決議表決時避席。[1][2]

作出申報的負責人不得參與評核或商議等,除非藉管委會/法團決議(連理由)豁免。[1]

官方FAQ補充:

  • 申報後不得出席的,是關乎該採購的討論部分,而非必然整場會議的其他無關議程;[2]
  • 若不能在管委會會議投票,仍可以業主身份出席法團業主大會投票(如屬業主)。[2]

5. 保存年期

法團須保存採購文件(招標、合約、帳目、發票等)至少6年;亦須保存參與者及負責人的申報文件,保存期為就有關採購訂立合約當日後的6年。[1]

業主可查/可做(合法途徑)

業主監察應循條例賦予的查閱、會議及申訴途徑,不應以滋擾、非法取得文件或威脅方式處理爭議。

可留意/查閱的資訊

  • 建築物顯眼處展示的招標承投文本、申報通知、經核證會議紀錄等。[1]
  • 指明人士(業主、租客代表、已登記承按人或獲書面授權的人)可按條例安排查閱/索取採購相關申報副本等文件(細節見指南第十章及第十一章)。[1]

可採取的合法步驟(視個案)

  • 以書面要求管委會提供條例准許索取的文件副本,並保留要求紀錄。[1]
  • 不少於**5%**業主(以業主人數計算)可要求主席召開法團業主大會,討論採購、申報或相關決議事宜。[1][2]
  • 若採購合約不符合條例第28H條所指「必要規定」,業主可考慮按第28I/28J條途徑(例如業主大會廢止合約,或向法庭申請聲明);採取前應充分了解對法團及業主的法律與財政後果,並宜徵詢獨立法律意見。[1][2]
  • 懷疑欺詐、圍標或賄賂:向警方或廉政公署舉報(官方FAQ就分拆合約等情況亦有同樣提醒)。[2]
  • 一般大廈管理查詢:可聯絡所屬區民政事務處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或透過政府一站式服務熱線 1823 轉介(以1823當時服務範圍為準)。[6]

實務清單(給管委會)

招標/訂約前

  • 判斷採購是否屬第1類/第2類大額或大型維修工程採購。[1][2]
  • 預備指明格式申報表;開標後盡快核對有無利害關係或關連。[2][5]
  • 大型維修:預留首次納標會議前的「無利益申報」時程。[1]
  • 工作守則:避免接受投標相關利益或過度交際。[3]

申報後

  • 7日內展示申報通知(連續至少7日);會議紀錄夾附通知副本。[1]
  • 落實避席:不參與評核/商議;表決時離開會場;豁免出席亦不得投票。[1][2]
  • 保存申報及採購文件至法定年期。[1]

對業主溝通

  • 確保顯眼處展示完整;對書面查閱/索取要求按條例時限回應。[1]

常見問題

Q1:非高價值採購是否完全無須申報?
附表6B的法定申報機制,主要適用於第1類大額採購、第2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1][2] 即使未達該門檻,工作守則仍要求避免利益衝突及不得索取/接受投標相關利益;廉署指引亦鼓勵主動申報潛在衝突。實務上宜從嚴處理,並核對公契及法團内部守則。

Q2:親屬的公司投標,委員本人沒有股份,是否仍要申報?
若構成條例第2(5)條所指「關連」,或存在可被視為利益衝突的個人利害關係,便應按附表6B申報。不要假設「自己無名份=無須申報」。[1][4]

Q3:已申報並獲決議豁免出席,是否可以投票?
不可以。官方指南及FAQ清楚指出:即使獲豁免出席/主持,仍不得就有關採購的管委會決議投票,並須在表決時避席。[1][2]

Q4:豁免招標後繼續用現任管理公司/清潔公司,還要申報嗎?
要。官方指南及FAQ均指出,即使按第28D(3)或第28E(3)條獲豁免招標,附表6B申報規定仍然適用。[1][2]

Q5:業主在大堂看不到申報通知,可以怎樣做?
可先以書面要求管委會確認是否已按附表6B展示及保存申報;亦可查閱會議紀錄是否夾附申報通知副本。若持續不獲合理回應,可考慮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或向區民政事務處/1823查詢可提供的協助渠道;涉及貪污嫌疑則向執法機構舉報。[1][2][6]

相關閱讀

管委會利益衝突的法定核心,是「先披露、再避席、全程留痕」:在訂約前完成附表6B指明申報、按規則退出評核與表決,並把通知與會議紀錄備存予業主查核。把親屬、關聯公司及管理公司往來一併納入申報視野,遠比事後爭辯「是否算衝突」穩妥。

免責聲明

本文為一般資訊,資料截至 2026年10月21日,不構成法律、採購程序或反貪意見。實際要求以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原文、公契、會議通知、採購合約及個別大廈事實為準。對法例詮釋如有疑問,應參閱電子版香港法例,並向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相關單位或適切專業人士查詢。

參考資料

[1] 民政事務總署:《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第十章 法團的採購安排(利害關係、往來及關連的申報):https://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bmo_guide/ch10_tc.pdf
[2] 民政事務總署:《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常見問題——6. 法團在採購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方面的事宜:https://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bmo_faq/faq_ch6_tc.pdf
[3] 民政事務總署:《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修訂版,2025年7月13日起生效):https://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bmo2024/CoP%20on%20Procurement%20of%20Supplies_Goods%20and%20Services.pdf
[4]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44!zh-Hant-HK
[5] 民政事務總署:管理委員會參與者根據附表6B作出的申報(範本):https://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OCmeeting_doc9.pdf
[6] 政府一站式服務熱線 1823(查詢轉介):https://www.1823.gov.hk/
[7] 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工作守則(採購及大廈管理與安全):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Policy_and_Legislation/3_3.html
[8] 民政事務總署:供採購負責人/經理人根據附表6B或附表7作出的申報(範本):https://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OCmeeting_doc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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