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防處通函第3/2026號、申請意向書及政府公開資料,整理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替代方案的適用樓宇、系統組件、法團申請步驟,以及其他第572章要求是否仍須遵從。
以消防處通函、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申請意向書及政府新聞公報的公開資料,整理法團/業主判斷大廈可否採用「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替代方案、系統由甚麼組成、點樣遞交申請意向書,以及採用後第572章其他要求是否仍要做。
受《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管的舊樓,收到消防處的消防安全指示後,常要加裝消防喉轆系統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不少大廈卡在水缸位置、空間及費用。消防處通函第3/2026號公布,由即日起接納以「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加手提滅火筒,作為六層或以下目標樓宇設置消防喉轆系統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的替代方案。[1]
本文只處理消防處範疇的消防裝置替代方案。第572章的適用範圍、雙執法當局及消防安全指示的整體框架,請先參閱站內:《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法團/業主須知。
資料截至 2026年10月1日。個別大廈仍須核對已收指示正本、公契、消防處最新文件及專業意見;本文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工程或採購意見。
編輯備註:下文「偵測系統」指消防處通函第3/2026號所稱的「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目標樓宇」指受第572章規管的樓宇。
一句講晒:邊啲樓可以用?
按消防處通函及申請意向書,大廈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屬申請範圍:[1][2]
| 條件 | 官方要求 |
|---|---|
| 法例 | 樓宇受《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管 |
| 指示 | 樓宇已收到「消防安全指示」 |
| 樓高 | 六層或以下 |
| 用途 | 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 |
替代的只係兩項:消防喉轆系統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通函寫明,第572章下所有其他適用要求維持不變。[1][2]
七層或以上點算? 《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第426段表示,消防處會在今年(2026年)年底前把偵測系統的應用範圍擴大至七層或以上的舊樓,原文寫「業主可選擇裝設該系統,以替代傳統消防系統裝置」,該段註48註明即「消防栓/喉轆系統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4] 截至本文資料日期,本站未見消防處就七層或以上樓宇發出新通函;七層或以上大廈應等消防處正式公布細節,唔好假設現時已可申請。
背景:由先導計劃到正式替代方案
- 2025年第四季:消防處推出「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先導計劃」,在全港 10 幢選定的六層或以下目標樓宇評估可行性及成效。[1] 保安局在立法會答覆中補充,先導樓宇分布港島、九龍及新界,並免卻裝設消防喉轆、消防水缸和水泵等裝置。[3]
- 2026年第一季:通函表示,試行期間先導樓宇的偵測系統表現穩定、運作良好,未錄得任何誤報。[1]
- 2026年4月30日:消防處處長簽發通函第3/2026號,公布由即日起接納偵測系統加手提滅火筒作為替代方案。[1]
- 2026年9月:施政報告提出年底前擴大至七層或以上舊樓(見上節)。[4]
現行要求 vs 替代方案:其實換咗乜?
通函列出六層或以下目標樓宇在第572章下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要求。[1] 採用偵測系統後:
| 項目 | 現行要求 | 用偵測系統後 |
|---|---|---|
| 消防喉轆系統 | 須設置 | 可由偵測系統+手提滅火筒替代 |
| 手控火警警報系統 | 須設置 | 可由偵測系統替代 |
| 自動噴灑系統(非住用部分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 | 須設置 | 不變 |
| 緊急照明(公用/非公用範圍) | 須設置 | 不變 |
| 機械通風系統自動中斷操作裝置 | 須設置 | 不變 |
| 屋宇署範疇的消防安全建造(逃生途徑、防火門等) | 按屋宇署指示 | 不變(偵測系統屬消防處範疇) |
換言之,偵測系統唔係「做咗就唔使再理第572章」。指示上其他項目,以及屋宇署另發的建造指示,仍要逐項遵從。[1][2]
偵測系統由乜組成?
通函把偵測系統分為「消防裝置及設備組件」及「非消防裝置及設備組件」:[1]
消防裝置及設備組件
- 無線複合火警偵測器:安裝於個別單位內(各單位入口)及每層公用範圍,可偵測煙霧及一氧化碳,通函指可提升偵測能力並減少誤鳴。
- 網關:公用範圍須設足夠數量。網關結合手動火警鐘掣、火警聲響警報器及訊號傳輸設備;須配兩張覆蓋不同外部通訊網絡的電話卡(雙 SIM 卡)。
非消防裝置及設備組件
- 監察平台:由偵測系統服務供應商提供及操作,接收網關訊號、監察系統狀態,並經「火警警報電腦傳送系統」把火警訊號傳送至消防通訊中心;所有訊號亦須經應用程式介面傳送至消防處伺服器。
- 流動應用程式:供前線消防人員在現場查閱系統資料及使用獲授權的控制功能。
手提滅火筒:目標樓宇每層須設置至少兩具 5 公斤乾粉手提滅火筒,供住戶在火警時使用。[1]
運作流程
按通函說明:偵測器偵測到火警或有人按手動火警鐘掣時,大廈內警鐘響起提醒住戶疏散;訊號經區域無線網絡傳到網關,再經外部通訊網絡送到監察平台;平台把火位及裝置狀態等資料複製到消防處伺服器,並自動把火警訊號傳送至消防通訊中心,讓消防處調派資源。[1]
保安局在立法會答覆中亦提到,系統可在未有人報警時通知消防處通訊中心;個別偵測器損壞時,系統會發出訊號通知消防處及服務供應商跟進。[3]
責任點分?
通函指偵測系統的組件一般由不同持份者管理和擁有;偵測系統服務供應商負責整體協調,責任一般劃分如下:[1]
-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負責安裝、保養、檢查及維修受保護處所內偵測系統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組件。
- 傳送系統服務供應商:提供及維持通訊網絡服務,接收偵測系統的火警訊號,並迅速可靠地傳送至消防處。
法團揀供應商時,應問清楚上述各方由誰負責、保養及通訊服務如何收費和續約——通函未有列明收費,本文不作估算。
法團點樣申請?
消防處要求以「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申請意向書」申請。按意向書「申請須知」及表格內容:[2]
- 先核對條件:第一部分要剔選「受第572章規管+已收到消防安全指示」及「六層或以下綜合用途或住用樓宇」兩項,兩項都必須符合。
- 一份公契一份意向書:每份意向書所包含的樓宇必須屬同一份公契;同一幢樓有多於一份公契,每份公契的部分要各自遞交。
- 由誰遞交:
-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建議由法團作申請人,填第五部分,由法團授權代表簽署並蓋法團印章。
- 未成立法團:建議由獲足夠業主授權的業主代表作申請人,填第六部分,最多兩位業主代表簽署聲明已獲足夠業主授權。
- 業主同意簽名:無論有冇法團,表格都要列出同意安裝偵測系統的業主姓名、簽署及所屬單位(此部分必需填寫)。因為偵測器要裝入單位內,宜及早向各單位業主解釋並取得同意。
- 樓宇公用電錶:第四部分要表明樓宇已有公用電錶、正在申請,或將會申請。
- 公開資料:第七部分寫明申請人同意消防處可向公眾公布樓宇資料,並刊於宣傳刊物。
- 遞交方法:填妥意向書連同所需文件,以電郵或郵寄交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地址:九龍大角咀道42號消防處大角咀辦公大樓3樓;電郵:fsdbisc@hkfsd.gov.hk;查詢:2272 9112;星期一至星期六 09:00–20:00,公眾假期除外)。[2]
意向書亦提醒:凡故意作失實陳述或漏報資料,會喪失申請資格。[2]
法團內部決策
消防處文件未有列明法團須以何種決議通過申請。法團應按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處理工程及開支的決策程序,並保留會議紀錄。召開會議及委任代表的程序可參考:業主周年大會:通知期、議程、法定人數與召開責任、業主大會委任代表(Proxy)。
揀服務供應商
消防處已公布「有意提供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之服務供應商名單」,截至本文資料日期列有 5 間公司。名單寫明所列供應商不應被視為獲政府推薦。[5] 法團仍應按一般採購程序比較報價及服務條款。
用咗偵測系統之後
- 保養:偵測系統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組件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負責保養、檢查及維修。[1] 周年檢查與證書安排可參考:消防裝置周年檢查。
- 故障跟進:系統會就損壞偵測器發出訊號;法團仍應有跟進紀錄。消防裝置出問題時的處理可參考:消防缺陷跟進。
- 其他指示項目:緊急照明、自動噴灑(如適用)、通風中斷裝置,以及屋宇署的建造指示照樣要完成。[1]
常見問題
站內 FAQ 亦整理了同一判斷問題:我哋大廈可唔可以用「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代替消防喉轆?
邊啲樓宇可以用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
受第572章規管、已收到消防安全指示、六層或以下的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三項條件要同時符合。[1][2]
物聯網系統同傳統消防喉轆有咩分別?
消防喉轆系統要水缸、水泵及喉管供水,由人手射水救火。偵測系統唔供水救火;佢靠單位內及公用範圍的無線偵測器及早發現火警,自動通知消防通訊中心,並配合每層至少兩具 5 公斤乾粉滅火筒。消防處接納以兩者組合,替代消防喉轆系統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的要求。[1][3]
法團點樣遞交申請意向書?
填妥消防處「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申請意向書」第一至第四部分及第五部分(法團授權代表簽署、蓋印,加同意業主簽名),以電郵或郵寄交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2]
未成立法團可唔可以申請?
可以。意向書建議由獲足夠業主授權的業主代表作申請人,填寫第六部分,並附同意業主的簽名。[2]
用咗呢個方案,第572章其他要求仲要唔要做?
要。通函寫明偵測系統加手提滅火筒只替代消防喉轆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條例下所有其他適用要求維持不變,屋宇署的建造指示亦不受影響。[1]
七層或以上嘅舊樓可唔可以用?
施政報告表示消防處會在2026年年底前把應用範圍擴大至七層或以上舊樓。[4] 截至本文資料日期,本站未見相關通函;請以消防處正式公布為準。
法團/管理公司實務清單
- 核對大廈是否受第572章規管、有否收到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是否六層或以下。[1][2]
- 讀指示正本,分清哪些項目可由偵測系統替代(消防喉轆、手控火警警報),哪些仍要做。[1]
- 確認一份公契一份意向書;有法團由法團申請,無法團由獲授權業主代表申請。[2]
- 及早收集單位業主同意簽名(偵測器要裝入單位);確認公用電錶狀況。[2]
- 參考消防處供應商名單,按採購程序比較報價;名單不代表政府推薦。[5]
- 存檔會議紀錄、意向書副本及與消防處往來。
本文為一般資訊,資料截至 2026年10月1日,不構成法律、工程、安全或採購意見。申請資格、系統規格及遵從安排,以消防處通函第3/2026號、申請意向書、消防處最新公布及個別大廈指示正本為準;如有疑問,請致電 2272 9112 向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查詢。
參考資料
[1] 消防處:通函第3/2026號《接納以「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及手提滅火筒作為替代方案……》(2026年4月30日,PDF):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circular/2026_03_chi_20260506_161600.pdf
[2] 消防處: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申請意向書(PDF):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safety/EOI_IoT_Scheme_chi.pdf
[3] 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三題:利用科技加強消防安全(2026年1月28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1/28/P2026012800325.htm
[4] 政府新聞公報:《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全文(十二),第426段(2026年9月16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9/16/P2026091600285.htm
[5] 消防處:有意提供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之服務供應商名單(PDF):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safety/IoTFDS_Willinglist_chi.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