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小型物業消防安全實務探討

HKBuildingPro 編輯團隊2026年10月19日約 10 分鐘閱讀

小型物業/舊式商住樓業主及法團常混淆的兩套消防責任:第95B章裝置年檢與有效操作,以及第572章消防安全指示改善工程;整理可核對的日常跟進、公用地方要點與官方查詢入口。

小型舊樓、唐樓和低層商住樓的業主,日常最容易卡住的,往往不是「法例名稱」,而是搞不清自己手上這封信/這套裝置,應該跟哪一套程序。有人把強制驗樓的預先知會函件,當成消防安全指示;有人以為做完周年檢查(FS251),就等於已遵從《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也有人在未收到第572章指示前,以為公用地方的防火門和走火通道「暫時唔使理」。

本文以屋宇署、消防處及相關公開文件,整理小型物業業主/業主立案法團較常遇到的實務分界與跟進方法。它談的是「平日要分清的責任」和「收到文件後先核對甚麽」,不是重寫第572章指示下的空間、水缸與靈活措施細節——那些見站內:小型物業遵從 Cap 572 會遇到的困難。條例適用範圍、雙執法當局與指示框架,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法團/業主須知。

資料截至 2026年10月13日。個別大廈的期限、項目與責任主體,以指示/通知正本、公契、已批准圖則及執行當局書面回覆為準。本文是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工程、安全或採購意見。

編輯備註:下文「指示」指根據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年檢」指《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下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的檢查,完成後通常會有 F.S. 251(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預先知會函件」見於屋宇署《強制驗樓計劃/強制驗窗計劃一般指引》;本文讀到的第572章簡介與消防安全專頁,談的是「消防安全指示」,兩者不要混為同一份文件。

小型物業業主最常搞混的兩套消防責任

把兩套制度並排放,小型物業的跟進會清楚很多:

主題 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相關責任 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相關程序
大致在做甚麽 已裝設的消防裝置/設備要保持有效操作,並按規例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 目標樓宇可能被要求提升至條例指明的消防裝置/建造標準
常見文件 F.S. 251、檢查/修理紀錄;裝置關閉或損壞時的通告/通知安排(見消防處通函) 「消防安全指示」;其後或有符合消防安全令等(以執行當局程序為準)
執行/規管入口 消防裝置及設備事宜,查詢入口見消防處公開資料;承辦商註冊與 FS251 遞交見消防處網頁 屋宇署:規劃、設計、建造;消防處:消防裝置或設備。兩部門可分別發指示。[1][2][3]
與「預先知會函件」的關係 不屬強制驗樓/驗窗那套預先知會用語 本文核對過的第572章簡介與屋宇署消防安全專頁,寫的是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不要自動把 MBIS/MWIS 的預先知會函件讀成第572章指示。[1][2][4]

第572章適用於符合用途及 1987年3月1日圖則/落成條件的綜合用途建築物,或純住用且多於三層的建築物;並不適用於依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建成的建築物。細節與核對步驟見站內適用範圍文及 FAQ:我哋大廈是否受第572章規管?。[1][2][3]

小型物業特別容易同時碰到兩套責任,是因為樓宇往往已有部分舊式裝置要年檢,又可能屬第572章目標樓宇而收到(或將收到)改善指示。年檢合規,不自動等於指示已遵辦;反之,指示工程完成後,新裝或改裝的裝置仍要回到第95B章的持續操作與檢查軌道。

日常必須做:消防裝置擁有人責任與年檢(第95B章)

屋宇署/消防處《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簡介寫明:根據第95B章第6條,任何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人,均不得將消防裝置或設備裝置在任何處所內;因此提供或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工程,必須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1]

消防處通函第5/2025號(F.S. 251 1/2025修訂版啟用通知)亦提醒註冊承辦商:應提醒消防裝置及設備的擁有人,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必須在完成年檢後起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註冊承辦商須於完成有關工程後14天內,向作出指示而由此承擔工程的人發出 F.S. 251,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5]

對小型物業業主/法團,實務上較常卡住的不是「知不知道有年檢」,而是:

  1. 誰是裝置擁有人/誰安排檢查。 法例把持續操作與檢查責任加諸有關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大廈公用部分與個別處所(例如地下舖、分間單位內的裝置)可能不是同一負責人。應先按業權、公契及管理安排確認,而不是一律假定「一定係法團」或「一定係管理公司」。站內年檢專文亦採同一界線:消防裝置周年檢查:法團必須知道的法規要求與實務指南。相關 FAQ:消防裝置及設備需要多久檢查一次?、誰負責簽發 FS251 證書?。
  2. 承辦商級別是否對得上裝置種類。 消防處把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分為第1、第2、第3級,可處理的裝置類別不同(例如火警偵測、喉轆/花灑、手提滅火筒等)。聘用前應在消防處公開資料核對級別與範圍,而不是只看「有冇消防牌」。[6]
  3. 證書版本與保存。 通函第5/2025號公布:經修訂的 F.S. 251(1/2025修訂版)自 2025年10月1日起啟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過渡期內,新舊版均可呈交;由 2026年4月1日起,舊版(1/2016)停止使用,以舊版呈交將不獲接納。[5] 業主/法團應保存收到的證書、缺陷及修理紀錄,作為下次檢查與內部問責依據;簽發責任本身屬註冊承辦商(見通函及站內 FAQ)。
  4. 裝置損壞或關閉期間的資訊。 政府新聞公報(2026年1月9日)說明:消防處通函第1/2026號規定裝置損壞時須張貼符合規格的損壞告示;通函第2/2026號提醒關閉裝置前須評估對其他裝置的影響、向消防處通報受影響範圍,並在主要出入口等當眼位置張貼大型通告。詳細以該兩份通函為準。[7][8][9]

小型物業若沒有全職管理處,上述第1、3點最常變成「無人執生」:證書散落在不同業主手、舖戶自行請人年檢但公用喉轆無人跟、又或年檢後的欠妥事項沒有書面跟進。把裝置清單、上次 F.S. 251 日期、誰負責付款/簽合約、下次檢查提醒寫在同一處,比臨時找報價單更有用。

公用地方與逃生途徑:沒有指示也要管

屋宇署消防安全專頁寫明:業主應妥善保養消防安全設施;違例改動會減低耐火性能、危害樓宇消防安全。專頁並指出,一般來說,樓宇出口的防火門不得裝有上鎖裝置;如因保安需要關閉出口門,裝置須可隨時從內開啟而無須使用鑰匙;電動鎖則須在電力故障時自動解除。[2]

對小型物業,這類問題往往比「大型花灑工程」更早浮現:樓梯堆雜物、防煙門被楔開、出口加鎖、電錶/喉管圍封不當等。它們不一定等於你已收到第572章指示,但已經影響日常消防安全,也不應用「等指示先至處理」拖延。較完整的日常巡查框架見:防煙門、走火通道與公用地方:法團的日常消防管理實務、緊急照明及出口指示牌:法團應如何檢查、記錄與跟進。

若其後收到屋宇署範疇的第572章指示,常見改善項目可包括逃生途徑、耐火結構、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等(以指示正本為準);屋宇署亦說明會以彈性和務實方法處理現場限制,並舉出防護門廊、樓梯圍封後局部尺寸等替代例子。[1][2] 那些「收到指示後點解裝唔到、有咩官方出路」的裝置安裝困難,留給遵從困難專文,本文不重述樓高分層的水缸容量表。

收到第572章消防安全指示時,先分清再行動

屋宇署《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簡易指南》把接獲屋宇署指示後的流程概括為:細閱內容 → 與其他業主/法團商討並選聘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承建商 → 進行改善工程 → 完成後通知屋宇署檢收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該指南寫明:就屋宇署指示而言,公用部分遵從期限一般為一年,個別處所遵從期限一般為六個月——這是該指南對屋宇署指示的一般說法,不是所有消防處指示的固定月數,實際日期以你收到的指示正本為準。[10]

消防處與屋宇署同為第572章執行當局,可分別就裝置及建造範疇發指示。[1][3][10] 小型物業實務上建議按這個順序處理,而不是一收到信就估工期或罰款:

  1. 核對是哪一部門、哪一條條例、哪個地址。 不要把強制驗樓/驗窗的預先知會函件或法定通知,與第572章消防安全指示混為一談;後者名稱與內容以信封/正文為準。[2][4]
  2. 分清公用部分與個別處所、住用與非住用。 屋宇署說明:樓宇公用部分的改善工程應由共同業主安排;已成立法團的,由法團安排。民政事務總署可協助成立法團。[2]
  3. 裝置工程必須找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建造工程按指示委聘認可人士/註冊承建商等。 簡介與簡易指南均強調對口專業/註冊資格。[1][10]
  4. 期限與延期以書面為準。 未能在指定期內完成時,屋宇署專頁要求以書面申請延期並提交證明文件(例如法團會議紀錄、招標文件、施工時間表等)。[2][10] 本文不寫「一般可延長約幾個月」——公開的第572章實務材料沒有給出一個適用於所有個案的固定延長月數。
  5. 空間、水缸、折衷式喉轆、資助是否仍接受申請等。 屬遵從指示時的技術與籌資問題,見:小型物業遵從 Cap 572 會遇到的困難。六層或以下目標樓宇的物聯網火警偵測替代方案,條件以消防處通函及站內專文為準,本文不判斷個別大廈可否採用: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舊樓代替消防喉轆嘅新方案。

查詢入口(以部門網頁當日為準):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電話 2272 9112、電郵 fsdbisc@hkfsd.gov.hk;屋宇署相關查詢熱線 2626 1616(由 1823 接聽)。[3][10][11]

小型物業常見卡住點:文件、承辦商級別與聯絡入口

下列幾點在官方材料中可以核對,也最常消耗小型物業的時間。本文只寫有出處的分界,不臆測「一般工程要幾多錢」或「公契一定點分攤」。

  • 文件名相似,程序不同。 「預先知會函件/法定通知」(強制驗樓/驗窗)、「消防安全指示」(第572章等)、「F.S. 251」(裝置檢查/工程證書)不是同一套倒數。收到任何政府/部門函件,先對條例名稱、發出部門與物業地址。[2][4][5]
  • 有指示與沒有指示,日常責任仍在。 即使尚未收到第572章指示,第95B章下的有效操作與年檢、以及屋宇署所述的消防安全設施保養,仍可能適用於你樓已有的裝置與建造物。[1][2][5]
  • 商住混合時,負責人可能不同。 第572章簡介以表列方式區分綜合用途建築物非住用部分、住用部分與住用建築物的負責人(擁有人/佔用人)。地下舖與樓上住宅未必同一決策人,開會與簽約前應先對指示上的收件人身分。[1]
  • 支援中心與 1823/屋宇署熱線分工。 裝置及第572章/相關條例遵辦支援,可找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建造範疇與屋宇署指示,用屋宇署熱線(1823 接聽)。不要假設一個電話能代另一部門批核圖則或改期限。[3][10][11]
  • 罰則數字勿抄舊小冊子。 第572章簡介冊仍可見修例前的罰則級別表述;站內遵從困難專文已說明消防處實務指南/簡報與屋宇署專頁表列不一致的問題。本文不轉載可能過時的罰款表;請以現行條例、你收到的指示/命令,以及執行當局最新說明為準,並可對照電子法例第572章文本。[12]

可保存的跟進清單(非期限倒數)

把清單當作「核對用」,不要當作「一定適用於你樓的法定期限表」:

  1. 大廈/單位曾否收到第572章消防安全指示(屋宇署、消防處或兩者)?正本放在哪?
  2. 公用部分消防裝置清單(喉轆、警報、緊急照明、出口指示牌、滅火筒等)由誰擁有、誰安排年檢、上次 F.S. 251 日期為何?
  3. 現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級別,是否覆蓋清單上的裝置種類?[6]
  4. 走火樓梯、防煙門、出口門鎖、裝置週邊有沒有即時可見的阻塞或損壞?[2]
  5. 若同時有強制驗樓/驗窗文件:是否只是預先知會函件,抑或已是法定通知?不要用驗樓期限去推算消防指示期限。[4]
  6. 需要查詢時,裝置/指示遵辦找消防處支援中心;建造/屋宇署指示找 2626 1616(1823)。[3][10][11]

需要開會通過工程或開支時,會議通知、法定人數與委任代表屬《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程序,見:業主周年大會:通知期、議程、法定人數與召開責任、業主大會委任代表(Proxy):法定格式、48小時期限與有效性。第344章程序不取代第572章或第95B章的消防責任。

本文為一般資訊,資料截至 2026年10月13日,不構成法律、工程、安全或採購意見。指示內容、遵從期限、年檢安排、可否採用某項替代或靈活措施,以及任何罰則,以現行法例、你收到的文件正本、消防處/屋宇署最新公布為準。

參考資料

[1] 屋宇署:《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PDF):https://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fso572_c.pdf [2] 屋宇署:消防安全(專頁):https://www.bd.gov.hk/tc/safety-inspection/fire-safety/index.html [3] 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簡介: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fs_bisc.html [4] 屋宇署:《強制驗樓計劃/強制驗窗計劃一般指引》(PDF;載「預先知會函件」用語):https://www.bd.gov.hk/doc/tc/resources/codes-and-references/code-and-design-manuals/GGMBISMWIS.pdf [5] 消防處:通函第5/2025號《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 251)1/2025修訂版啟用通知》(PDF):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circular/2025_05_chi_20250910_185641.pdf [6] 消防處:申請註冊成為消防裝置承辦商(三級範圍):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cert/fsi_contractors.html [7]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消防處推出新措施加強消防裝置管理及資訊透明度〉(2026年1月9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1/09/P2026010900597.htm [8] 消防處:通函第1/2026號(PDF):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circular/2026_01_chi_20260109_155514.pdf [9] 消防處:通函第2/2026號(PDF):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circular/2026_02_chi_20260109_155627.pdf [10] 屋宇署:《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簡易指南》(PDF):https://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aymans_guide_on_compliance_with_fire_safety_directions_c.pdf [11] 1823:政府綜合電話查詢中心:https://www.1823.gov.hk/ [12] 電子版香港法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2!zh-Hant-HK [13] 消防處: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網上遞交系統: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cert/fs251/ [14] 消防處:《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2024年12月,PDF):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safety/Guidebook_for_the_compliance_of_Fire_Safety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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